为加强对大型通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设备的投资效益,使大型设备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大型设备的范围
第一条用教育事业经费(指由学校投入的仪器设备经费,含团队建设经费、质量工程经费、科研经费等)购置的,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通用实验仪器设备(不包含用于本科实验的通用类设备)。
第二条原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设备管理工作及全校大型器设备有偿占用、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设备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一规划,建立校、院两级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通过培训、引进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骨干队伍,为全校师生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
第五条建立大型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通知确认、收费补贴、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的管理机制;通过大型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设备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大型设备要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要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学校档案室及时归档,统一管理,其档案内容如下:
1.购置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2.报价资料及与生产厂家往来函件;
3.购置合同及进口代理协议书;
4.产品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图纸等资料;
5.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养维修、计量标定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7.管理及使用人员岗位职责、人员名单及其操作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操作证书等。
第七条使用及维修:大型设备要逐台建立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技术档案。管理及使用人员要按时如实记录设备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的任务、测试结果及管理人员的变更;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及人员、检验、计量、标定的时间及地点;功能开发、出现故障的时间、原因、状况、维修的时间及单位和人员等,并长期随机保存管理。
第八条管理制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按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维修制度》、《管理及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单位领导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大型设备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使用单位原则上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技术人员)专人管理并指导使用。所配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特别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一般应稳定五年以上,调离前应先配备好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所配人员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大型设备的使用实行“上岗制”。使用单位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该大型通用仪器设备的专职技术人员,并加强管理,任何人均需先经过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
第五章 大型设备的有偿占用
第十一条凡学校公布的大型设备实行有偿占用制度。设备占用单位每年从学校下拨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大型通用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以下简称有偿占用费)”。
第十二条收费期限:设备从购入验收后的第二年起,征收十年有偿占用费。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每年按设备总价的1%收取。单台设备每年有偿占用费计算公式:总价×1%。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有偿占用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计算、核定。在每年三月十日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收取大型设备清单及收费金额;设备占用单位在三月底前完成核对,学校财务处根据核对结果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各单位的有偿占用费统一划入学校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对逾期未交纳有偿占用费的单位,学校将从其单位经费中扣除所欠的费用并加收滞纳金(每天按应交款的1‰计算)。对无力继续交纳有偿占用费的单位,学校有权对该单位有关大型设备进行调拨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十六条大型设备在收取有偿占用费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在收取有偿占用费期间发生调拨时,当年的有偿占用费从调出单位收取,次年起从调入单位收取。
第十八条凡已有相同类型、功能的仪器设备,学校不再重复购置。如单位要求购置,学校则加倍收取有偿占用费。
第十九条集团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设备有偿占用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有偿占用费的使用管理,并在财务处设立“大型通用仪器设备有偿占用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有偿占用费用于大型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学校支付实际维修费用50~70%,其余部分由设备占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维修经费的申报与实施。由设备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维修申请表,注明维修理由、维修方案以及维修费用预算等,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设备维修申请计划核实后批准实施。
第六章 大型设备的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大型设备使用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鼓励大型设备主动对外服务,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二十二条大型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和校内价格两种。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校内价格:按校外价格的50%收取。
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五)微额利润(不超过以上成本的10%)。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由大型设备所在单位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填写《必赢437官方网站大型通用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收入分配:
(一)40%用于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气、房屋占用、耗材、日常维护等,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二)40%作为酬金与奖励,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三)20%作为学校大型设备维修经费,用于设备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流程
(一)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式预约,经操作人员确认,按预约时间,用财务处印制的“结算票据”缴费后,由操作人员或在操作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测试。
(二)财务处设立大型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使缴费和结算均通过专用账户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
(三)各单位每学期末将 “结算票据”汇总统计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章 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依据: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22号文)标准,结合公司实际,以原始使用记录或相关材料为依据,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
(一)机时利用:学校对大型设备实行定额机时管理,每学年定额机时通用仪器仪表:1400小时/年,其它类800小时/年;
(二)人才培养:通过大型设备组织有关的培训,培养出各类能掌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的情况;
(三)科研成果:各类、各级成果,各类专利、国内外刊物发表的文章;
(四)功能利用与开发:是否充分利用原设备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功能;
(五)服务收入:大型设备开放情况;
(六)管理:大型设备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考核方式、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进行,分为设备管理人自查、学院核查、学校核查三个阶段。
(二)自查: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和程序为:
1.对所负责的大型设备本年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
2.依据《必赢437官方网站大型通用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评价表》(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中下载,以下简称《评价表》)要求,做好填报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并如实、准确填报;
3.最后按时将自查结果报学院考核小组。
(三)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大型设备的自查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1.对本学院大型设备在本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对每台仪器自查填报的各项数据,按要求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
3.按时将总结、《评价表》等材料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学校核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核查。以学院为单位,采取查、听、看和抽查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和程序是:
1.严格按照数据审核办法的要求,对照原始记录与相关材料,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逐一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后,确认最终得分;
2.抽查大型设备,抽查数不少于20%(单价大于等于40万元的属于必查设备),对各学院大型设备管理和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做出总体考核评价;
3.在核查的基础上,对全校所有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校领导,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条 考核时间安排
(一)大型设备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1月份,各学院组织对上年度大型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并于1月底前(寒假前)将年度考核自查材料及《评价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每年2-3月份,学校组织抽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三)按时向教育部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十一条 奖惩办法
(一)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考核指标,并作为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仪器设备负责人和学院,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大型设备,所在学院要查明原因,限期整改,对设备利用率低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单位,学校可以将设备调整到其他需要的部门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对考核中发现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有关学院,将作为考核不合格单位,学校对其有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复查仍无改观,学校将给予暂缓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等处罚。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一年后根据执行情况再进一步完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